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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4)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交接。
  (6)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上岗证)并依照规定接受后续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并采取了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措施。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明确。在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是否明确。主要包括:企业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保证、资产抵押;核销坏账损失、处置不良资产;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3)财产清查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已经建立了明确的财产清查制度;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是否明确;财产清查的处理制度是否完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4)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建立;从事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在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其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由其他负责监督的机构进行。
  6.其他有关事项
  (1)单位负责人能否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
  (3)是否存在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审计报告的情况。
  (4)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
  (5)是否向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如实提供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有无拒绝、隐匿、谎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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