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日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1)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是否经审核后再记账;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原始凭证的错误是否按照《
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白条现象。
(2)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4)提供铁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是否一致。
(5)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
会计法》的要求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是否依法经过审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是否一并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经过财政部门验收通过;其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是否经过财政部门验收通过;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