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会计法》
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财会[2000]47号 2000年8月30日)
《
会计法》的修订与正式实施,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为确保《
会计法》在本市全面、规范实施,及时发现财务会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行《
会计法》的自觉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上海经济健康地发展,决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对本市执行《会计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
会计法》执法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等部门共同进行。检查工作要根据“形成合力、突出重点、统一要求、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按照执法检查内容、要求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各自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
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的步骤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所辖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是否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核算而另外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