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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248号)


各市国税局、园区国税局、新区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执行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业凡2000年4月1日以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均要依据国税发(2000)288文件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层报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扣除保险赔偿的净损失)、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授权各市、区国税局审批。
  2、上述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各市、区国税局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3、外国企业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上报苏州市国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审批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应于财产损失确认后,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2、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及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各市、区国税局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国税局审批。
  3、对按照规定,需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各市、区国税局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送市国税局。
  四、财产损失审批应附送的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
  A、企业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类型、程度、数量、金额、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
  B、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C、董事会决议;
  D、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E、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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