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庙地区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综合整治范围:东起省军区俱乐部,西至南通大街,南起文庙街,北至 016部队住宅楼及奥捷汽车修配厂。
二、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部队、人防、文化等公企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三、在综合整治范围内,对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使用权证照的被拆迁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四、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被拆迁公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搬迁。
五、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证照或者使用权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六、在综合整治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电话亭等商服设施,由南岗区人民政府、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拆除。
七、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建筑外立面,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
八、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九、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顾全大局,积极搬迁。被拆迁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综合整治范围内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十、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范围内拆迁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