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147号 2000年8月2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国税函[2000]536号)的精神,为促进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建立国家、省廊、县四级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摸清底数,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普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所有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范围。
(二)为了了解和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对其进行普查。由于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一直未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和管理,各地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与汇总应与内资企业相区分,须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一个盘中。
(三)为使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对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一直免税的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免税单位也列入普查范围,具体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四)为全面了解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情况,各地市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进行普查。并将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情况单独填入《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对比表》中,由地市汇总填报,不录入软盘。
二、普查的内容
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设定的项目指标主要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户数、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实纳税额、土地价值、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等情况。这些影响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重要指标必须准确如实填写和录入。其中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是此次普查的关键指标,各地在普查中务必认真核实,准确填报。
三、普查的时间
本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从2000年8月30日开始至2000年12月3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8月30日一9月30日,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第二阶段9月30日一11月20日,县级基础数据填报审核阶段;第三阶段11月20日-12月10日前,各市地汇总数据、审核、验收上报省局阶段;第四阶段12月10日一12月30日,省局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小组检查验收,汇总、上报国家总局阶段。各市地在2000年12月10日底前,将数据软盘、总结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