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风险基金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由市政府领导、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风险投资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二)审议风险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风险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四)审议风险基金年度补偿方案;(五)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关于风险基金参与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方案;(六)审议批准投资公司委托风险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的方案;(七)审议批准风险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不直接干预、参与风险基金运作。
第九条 管委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决议须经管委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投资公司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其管理的风险基金额度,并报管委会批(二)审查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3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三)指定中介机构对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四)与有合作意向的政府资金、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就合作事宜进行谈判和磋商,共同发起设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五)制定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风险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等;(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其管理人、律师、会计师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风险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由投资公司根据管委会规定的条件遴选(遴选时,一般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议标方式),并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授权额度内风险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主要职责(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资策略制订投资方案,经投资公司审查后实施;(二)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四)定期向投资公司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第三章 风险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