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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00]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风险基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全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风险基金是对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直接参与企业创业过程,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在科技型创业企业成功后获取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二条 风险基金通过吸引地方各级政府资金和国内外商业资本以及民间资本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新型投资机制,从而加快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三条 风险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主体形成,由合肥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由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运作。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家参与、专款专用、追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也可与国内外政府资金、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组成多元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或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
  第五条 风险基金对外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
  第六条 风险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经管委会同意,可以续期,续期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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