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厦府[2000]综086号 2000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使政府立法工作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在市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与拟订的法规、规章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公众的意见或建议的程序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项目应当举行立法听证:
  (一)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
  (二)禁止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类活动的;
  (三)设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或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立法项目。
  第四条 立法听证由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举行立法听证。
  第五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可在听证举行的14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开接受公众报名参加听证,也可邀请与拟定的法规、规章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公众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人数一般为30人至40人。
  起草部门组织听证的,应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及与拟订的法规、规章实施密切相关的部门派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附上该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第七条 立法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由及听证参加人员的情况;
  (二)起草部门介绍立法的必要性和依据,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主要规定等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反对的理由;
  (四)有关人员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