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省、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若干小组,分片包干,分别对重点整顿地区所有医药机构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悬挂的户外广告招牌一律予以拆除。不属重点地区的市、县也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医药机构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全面清查。
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药机构悬挂户外广告招牌做出统一规定。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对医院、门诊、诊所、药店不同类别的机构的户外广告招牌分别统一规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方可悬挂。
(三)查处制售假药劣药和无证照经营、生产者(11月份)
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配合,各有义市、区药检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分局)联合参与,对重点整顿的地区所有药店进行全面清查,内容包括查处有无“三证”,有无制售假、劣药品,有无超出许可证范围经营或者违规批零兼营等行为。不属重点地区的市、县也要对辖区内所有的药店进行全面清查。并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统一要求,制定我省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换证基本标准,11月份向社会发布,换证工作按换证基本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医疗机构临床川药检查,安排在第四阶段一一并进行。
(四)清理整顿不符合标准,违规的医疗机构(12月-2001年2月)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各市、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参与。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标准、违规的注册医疗机构进行整顿。
1.由省卫生厅制定出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9月份向社会发布。达不到标准的,限期3个月整改。
2.由各市、县、区卫生局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分门别类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
3.2001年2月,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区卫生局、公安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检所联合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内容包括房屋使用面积、诊疗科目、人员上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临床用药等,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超越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和未取得有效资格从医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