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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抓好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按照国家《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积极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制止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由指定的药品批发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采购药品的垄断做法。招标采购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让利于患者,使群众享受药品降价的好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领导。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全省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八部委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以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结合各地实际,同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对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年底前基本完成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全面实施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力争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和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改革,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体系,财政补偿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基本到位,医药分开局面基本形成,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省体改办
                                       计委
                                      经贸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卫生厅
                                    药品监管局
                                      中医局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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