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与管理。根据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政府定价的管理范围。政府定价药品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并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制定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定价格、虚开发票,不得低价倾销药品。规范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行为,根据中标价格确定药品零售价格,降低药价,让利于民。
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与检查,切实维护患者利益。物价部门要参与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据中标药品价格及时调整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进一步落实药品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试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要按期向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实际购销价格等资料。政府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价格信息要及时通过《江苏医药价格网》向社会公布。
十七、强化药品执法监督管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建立和完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医药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强化对药品(含医疗器械)从研制、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加大药品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农村用药、医疗单位和流通秩序混乱地区的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抽检和质量公报制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的单位和个人,并将查处结果予以曝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取缔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切实贯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疗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十八、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患者持医生处方可在医院的药房购买处方药品,也可到定点药店购买。在药品消费中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定点药店与医疗机构药房之间有序竞争,切断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联系,降低药价。
严格药品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实施监督。按照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要求,坚持换证标准,核发许可证。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逐步实现药品规模化经营。强化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监督管理,取消批发兼零售的销售方式,对批发、零售企业分别核发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连锁化经营,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药品零售跨省、市连锁经营试点,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努力适应我国加入WTO后药品市场变化的需要。在积极开展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试点工作中,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试点门诊药房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常用急救药品管理办法,强化监督管理。稳步开展药品电子商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进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强网上药品交易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