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机构以及新办医疗机构都要按照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
在实施分类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行为和税费征管监督,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现有医疗机构的现状,研究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规模与数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对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医疗技术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经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政府要予以重点支持,加大投入。对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在三年内逐步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财政在三年内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
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倡社会力量及利用国(境)外资金举办医疗机构。
八、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加快改革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盘活卫生资源存量,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重组。
改革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院长的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单位内部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重视事前监管和规范化服务,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医疗服务质量。要以病人为中心,改进服务态度,改革不方便患者的工作程序和制度,方便患者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