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规范就业管理工作,依照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将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各地市、各部门、各学校举办的就业市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以外的单位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需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就业市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实行“先登记、后选择、再录用”的办法。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营造有利环境,减少审批层次,取消区域限制,调动用人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支持和鼓励急需人才的单位接收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
  规范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定向、委培生因个人原因不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就业的,需要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市场建设,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加快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省就业主管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帮助、指导各学校举办校内就业市场,做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中的协调工作。各地、县要因地制宜,举办形式灵活多样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逐步完善市场的服务体系。
  各学校要转变职能,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艰苦创业的意识,自觉地面向基层选择职业,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实现自身价值。
  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要尽快建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推动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和信息现代化管理。
  八、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接收安排工作。对回到生源地区就业的毕业生,要及时接收和组织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对持“待就业”报到证回到生源地、县报到的毕业生,要做好他们的就业推荐和管理工作,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为毕业生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手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办法,保证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面顺利完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