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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18日 晋政发[2000]2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6.8万多人,其中:毕业研究生450人,本专科毕业生20450人(本科生10187人,专科生10263人),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42000人。省外院校回晋就业约有6000人。
  2000年社会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需求比1999年有所回升,但毕业生就业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加之2000年毕业生人数较多,就业压力更加增大。为切实做好2000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妥善安排和合理使用好毕业生对实施“科教兴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制定吸引政策和鼓励措施,把国家花了大量投资培养的毕业生安排到生产、管理、教学和科研等基层急需人才的岗位上去,保证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适当延长毕业生择业期限。根据原招生时规定,“并轨”招生入学的学生,凡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学生(主要是农、林、师范类学生),由省计委、省教委按合同编制就业计划,负责安排就业。这些学生如不按合同就业,要交纳部分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各地市要按照省下达的这部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切实做好他们的接收安排工作。凡不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从毕业离校到第二年3月底落实了接收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开具就业报到证;到第二年3月底之前仍未联系到接收单位者,可为其办理回生源地、县并注明“待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粮食部门凭此证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非农户),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学生自谋职业。自介绍毕业生回生源地之日起,一年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予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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