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0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
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00]46号 2000年8月18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并征得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对本市二OOO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定组织机构
根据沪人[1999]83号文有关精神,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由评审改为审定,原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应更名为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市会计高审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九江路60号401室,邮编:200002,电话:63254224、63219610-3401)。
根据“申报权归个人,评审权归社会,用人权归单位”的原则,本市高级会计师审定由申报人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通过所在单位按不同的渠道申报。凡原来有申报渠道的单位,按原申报渠道将申报材料集中后送至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对原无申报渠道的单位(包括新经济组织形式的单位),申报材料由市职改办委托的服务机构(大木桥路123号市任职资格评价中心,电话:64437334;中山西路62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62337211;商城路660号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58215821)集中后送至上海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关于学历、资历条件
凡具备《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上报材料参加审定。
1、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二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2、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取得硕士学位并有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