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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个人账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征缴、管理、调剂给付办法;研究拟定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研究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研究拟定有关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承办国家规定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征缴、管理、调剂给付办法;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医疗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其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拟定职工因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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