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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皖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省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拟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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