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8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