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划、计划,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工程。
(六)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资”和科技专项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负责归口管理的科研院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星火技术密集区、高效和持续发展农业科技示范区、科技系统基建工作,管理科技条件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出口及保密审查工作;归口管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科技中介服务、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促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
(八)归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全省出国(境)进行科技活动事项、参加国际科技组织和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科技交流与合作事宜;审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事项;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审查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
(九)归口管理全省民营科技工作;归口管理科技信息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推动科学普及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审核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技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息、信访、督查、宣传、新闻发布、机关财务等工作;承办议案、提案、建议工作以及省科技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科技专家工作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科技体制改革、科技发展、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中介服务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拟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科技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软科学研究计划,研究拟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综合性自然科学社会团体;协调地方科技工作及区域性科技发展工作;承担科技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