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
开展农民负担稽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4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调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制度,聘任705名特派员开展农民负担稽查监督工作,其中:省直部门34人,地(州、市)168人,县(市、区)503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开展农民负担稽查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继“一票否决制度”之后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实行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队伍由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民中政治思想觉悟高,熟悉农民负担政策法规,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的同志组成。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既是党的减负政策的宣传员和督促各级政府执行减负政策的稽查员,又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减负政策的带头人。各级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中央和省上的一系列减负政策、法律和法规,准确掌握农民负担的状况、减负政策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监督“一票否决制度”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落实情况,农村“三乱”治理情况和对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牧业税错误做法的纠正情况。独立开展调查和检查,对减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调查权、监督权、建议权和报告权。稽查工作要做到反映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公正,每季度至少稽查一次。稽查结束后,要向当地政府和减负办通报稽查情况,也可向省政府和省减负办直接汇报稽查情况。
二、省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的协调管理工作。省上将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工作会议,对优秀稽查特派员进行表彰;对不称职的稽查特派员取消其稽查资格,收回稽查证;对违法违纪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甘纪发[2000]10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稽查特派员的指导工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农民负担稽查特派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稽查特派员工作档案,定期对稽查特派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每年集体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少于两次,保证将中央和省上的减负政策、法规及时传达给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所在单位要为稽查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执行稽查任务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