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
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厦府[2000]综083号 2000年8月29日)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土房(2000)189号文悉。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原公有住房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补缴交土地出让金。原住房属已签订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的商品房,不再缴交土地出让金。单位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资金,从单位售房款中支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