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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0]第326号 2000年8月31日)


省消防局,各地、市物价局:
  我局以晋价房字[1999]第279号下发《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规范我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维护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经修改下发,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含消防设备,下同)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安部第30号令和公安部公通字[1996]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凡从事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向被检测单位和委托方收取检测费的消防检测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开展检测服务,按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取得省公安消防局资格认证,并被授予《山西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委托书》。
  (三)、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机关脱钩。
  第四条、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的范围,按公安部第30号令规定执行。具体检测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按《山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评定规程》执行。
  第五条、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要与被检单位或委托方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具体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附后)执行。初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按新建消防设施检测费的70%计费。
  (三)、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办学校、医院以及福利单位进行检测,按规定标准的50%计费。
  (四)、因检测机构的责任需要进行复检,或出具的检测报告有误需更正的,不得再次收费。
  第七条、按规定实施检测的,其检测服务费的收取对象为: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为一年),向业主收取;受委托进行检测的向委托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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