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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部门收取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效果检测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部门收取一次性卫生
用品消毒效果检测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字[2000]255号 2000年8月18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部门收取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效果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襄价费字[2000]15号)收悉,现对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因此,卫生防疫部门对生产一次性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不能收取费用。
  二、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256号)附件《湖北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一项“消毒、杀虫、灭鼠监测类中明确规定:对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巾、栓、杯:隐形眼镜保存液:消毒纸、巾;一次性口杯、餐具;一次性输液(血)器;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术衣、巾、帽、口罩、口腔镜、手套、指、尿布、桌布和饮用水等进行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的收费对象为生产单位。”卫生防疫部门对经营(批发、零售)上述物品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不能收取消毒、灭菌效果检测、监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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