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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71号 2000年9月5日)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元洪大厦、元洪公寓、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收费定价报告》(物司字(2000)第05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元洪大厦、元洪公寓和融侨花园二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元洪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3.40元,商场、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6.00元。
  2、元洪公寓:收费等级为一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5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3、融侨二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仍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停车管理费:
  1、元洪大厦、元洪公寓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停放在物业管理站建造的停车棚内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摩托车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2、融侨花园二区的停车管理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1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9号和闽价(1996)房字111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的各物业管理处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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