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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0]14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融界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2000年6月20日起至文到之日期间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且已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略)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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