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拟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全省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相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相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及进口种子(苗)、农药、兽药、有关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及实施办法,签署省际政府间协议、协定,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有关事务;制定全省农业利用外资项目规划;组织农业对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地(市)、县(市、区)农业(农机、畜牧)部门的业务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垦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任免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农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与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