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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

陕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农业厅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原省农业发展办公室农村科技教育、农业产业化、农业区划的职能交给省农业厅承担。
  2、将省科协承担的部分农民技术培训及职称评审职能,交给省农业厅归口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加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
  3、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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