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扶贫救灾处
负责承办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来文、来往函电和地市、省政府民政、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信访、残联、抗灾救灾减灾等部门向省政府请示的办理工作;收集汇总全省的灾害预报信息及灾情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提供依据;拟制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起草、修改有关上述管理业务方面的文稿、函电和领导同志讲话稿;负责省政府召开的有关抗灾、救灾、减灾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做好抗灾救灾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受领导同志派遣,察看灾情,帮助基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承办监督检查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和抗灾救灾业务的联络工作;承办省生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十二)督办处
负责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转交省政府查办并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督办综合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处室、需要联系和协调并要求反馈查处结果事项的承办工作;负责承办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内部刊物中反映的重要问题的督办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转交省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分办、交办、转办、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承办的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议题中涉及政府工作事项的联系、安排落实工作和省政协同省政府的民主协商会、专题座谈会等事项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对省政府工作的视察、专项检查、专题调查的联系、日程安排、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通过各种渠道给省政府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的办理答复或来访、约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联系接待工作;负责省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省政府向代表、委员当会办理、答复问题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与省人大、省政协工作联系的有关事项;负责同上级机关、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本省政府系统、有关部门的督办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和开展情况交流。
(十三)人事处
按照省编委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协助办公厅领导同志管理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和办理办公厅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单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考察、评议、选拔、调配、任免、鉴定、奖惩、辞职、辞退等工作;协助厅领导做好培养、考察处级后备干部的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承办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所属单位领导人的考察任用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下基层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考察和管理工作;承办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正常调资工作,办理厅机关工资基金计划上报审批及合同制工人“两项基金”的缴纳和劳动人事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聘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类培训的安排、报批及教育经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办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的报批工作;承办办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的管理及与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工作;负责办公厅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办理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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