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国土、规划、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断层情况和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