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价发[2000]85号 2000年8月28日)
各市物价局、旅游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470 号文件规定,现就我省星级饭店收取旅客市内电话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被评为星级的饭店,均可申请向旅客收取市内电话费;星级以外的宾馆、饭店不得收取。
二、申请收取旅客市内电话费的星级饭店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配置准确完备的市内电话计费系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
三、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中省直单位所属的星级饭店可直接报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审批;其它星级饭店先向市物价局、旅游局申请,经市物价局、旅游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四、获得批准的星级饭店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市话费标准执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