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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的通知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奖工作办公室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审查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 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兰会员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成立初评小组的社科研究和教学单位的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在兰其他非会员作者向省评奖工作办公室申报;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和在当地的中央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地的初评小组申报。
  评奖实行回避制度。凡受聘担任省评委会和学科评审组成员者,不能申报成果参加本届评奖。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作者委托证件和作者单位介绍信。

第六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由评委个人阅评、集体逐项评议、按类分项评分。对综合分值相同的成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名次。
  第十六条 对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正高或一名正高、两名副高职称的专家学者的书面推荐,方可向省评奖工作办公室重新申报。但不能委托省评委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推荐。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每次奖励名额控制在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对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成果可设特等奖,并进行重奖,由省评委会提名推荐,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省评奖工作办公室向获奖作者单位出具获奖证明,作为考核、晋级、任用和评定专业职称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执行办法》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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