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章 获奖成果标准
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的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西部大开发条件下关系我省的发展问题,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深受社会广大群众欢迎和喜爱。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言简意赅,通俗,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流畅,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程序是: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各初评小组初评;省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省评奖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有关社科研究和教学单位的初评小组由该单位领导研究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受理成果的申报并负责审查和初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