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0]56号 2000年8月29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普及推广等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一次。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级有权威性、有代表性、精干的评奖委员会。
  省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
  第五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奖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译著、科普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不宜分开发表和正式出版,确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由作者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省社科联组织鉴定并推荐,亦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八条 新闻、文学艺术和群众文化等学科,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