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8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将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省商务厅、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石化工业局、建材工业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承担的行政职能。
3、原省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职能;药品、药械储备及救灾防疫、军需、战略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4、原安徽电力工业局的行政职能和省水利厅承担的水电行政职能。
5、原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口岸管理职能和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6、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7、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8、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经济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省性公司(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