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实行
“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专项检查内容的通知
(沪国税退便发[2000]45号 2000年9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企业专项检查内容明确如下:
1.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免)税(除特殊规定的情况外);
2.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3.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对未办理免税手续的出口业务是否按规定征税;
4.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进口料件计算增值税价格;
5.对未经退税机关批准的外销收入是否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