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发[2000]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在全市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通知》(鲁政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全市城乡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处于贫困之中。据统计,目前全市有8.5万城镇居民和14.9万农村人口生活比较贫困。全市城镇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仅占贫困人口的20%,农村仅占30 %,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摆脱贫困,对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深化改革、保持稳定、促进发展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迫切性,把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工作,力求实效。
二、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解决社会贫困问题为目的,坚持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社会互助活动为辅助和配套优惠政策为补充,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相结合, 有效保障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月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对这些家庭,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脱贫能力的,要通过社会互助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没有脱贫能力的,要适时采取临时救济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政府保障为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集体、个人保障相结合。社会互助要按照政府倡导,社会参与,自愿帮扶,量力而行,分步实施,街、居(乡镇、村)落实的原则进行。
三、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的规定,把应当享受保障的城乡贫困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避免出现“应保未保”等问题。城乡最低保障资金要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要建立规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防止出现资金不到位或拨发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