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六)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
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财务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应同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会计委派按单位预算管理级次实行分级委派和管理。
主管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委派;基层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授权主管会计单位负责委派,并报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备案。
主管会计单位的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管理,为专项行政编制,同时相应核减被委派单位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按人事任免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核发委派证书。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由被授权单位核发委派证书。
委派证书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接受会计委派机构管理的同时还应遵守被委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任期责任评定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会同单位进行考核。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由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或授权委派单位根据任期责任评定情况决定连任、交流或终止委派。
第十五条 会计委派实行年度业务考核和奖励制度。考核和奖励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委派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阻挠、刁难委派会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计委派管理机构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