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会计委派是指由财政部门向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称单位)派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被委派单位(含系统,下同)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委派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主管,由其设立的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大专以上文化或具有会计、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派的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在单位担任财务科长和副科长2年以上。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主要从单位现有财会人员中经过考试、考核选派,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会计委派实行会计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四)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反映、检查、分析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一)组织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三)依法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会计负责人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会计委派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如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