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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范围包括。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具体形式分三种:一是向单位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二是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集中到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进行;三是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步实行向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和集中会计核算。现将《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作集中到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统一进行;三是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委派财务总监。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步实行向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和集中会计核算。现将《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集中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预算收支的管理,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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