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拟定全省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研究拟定全省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负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指导全省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收容遣送站、外流人员安置农场、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的老职工,下放居民的救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和孤儿、弃婴的收养及涉外领养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省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和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全省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社区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省城乡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乡镇(街道)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有关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建立和完善全省社区服务体系及设施的实施办法;培育全省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典型,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镇社区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省地名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研究拟定设市、镇预测规划;承办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省际边界的调研和境内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提出仲裁建议;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和行政区划变更公告,管理监督全省地名标志。
(九)社会事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承办全省涉外、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及台湾同胞、华侨及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指导婚姻习俗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全省妇女儿童保护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和涉外孤儿、弃婴的领养登记工作;草拟全省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殡葬改革。
(十)计划财务和机关事务处
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资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计划;监督检查全省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技术改造贷款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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