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拟定全省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2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督查督办、政务信息、信访、新闻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承办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研究拟定全省社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全省基金会的登记、年度检查和基金使用稽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研究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抚恤优待政策法规,完善优抚制度;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全省光荣院、烈士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基金、优待金的建立、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队军运和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止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干休所的建设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省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救灾抗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灾情;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省人民政府捐赠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指导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建立和实施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六)社会福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