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市、县的“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军供站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城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省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和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工作;研究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研究和修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和边界线的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各市、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并向省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二)研究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市的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指导全省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研究拟定全省殡葬改革的政策和法规,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研究拟定全省儿童收养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外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同胞及华侨在我省收养儿童的登记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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