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政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7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
2、组织协调救灾抗灾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职能、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审批职能、国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科研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涉外社团和在我省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同胞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市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皖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省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审批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省优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