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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地质环境处
  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三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保护地质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地热资源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地质遗迹评审,确认鉴定、评审结果。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办法;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承担探矿权的审查、登记发证;进行探矿权转让审核、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保护合法探矿权;对地质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探矿权评估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依照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地质勘查区块;收缴有关探矿权的费用。
  (十二)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局)
  拟定有关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办法;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对国土资源资产的处置、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矿产储量审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进行监察,纠正违法行为;组织查处国土资源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
  (十三)资金资产处
  负责汇总编制落实年度国土整治、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所需经费预算;负责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管理有关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监督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审核和监督国家重点工程统一征地拆迁专款的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上报决算,审定、报送财务报告;负责厅机关财务报账工作,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住免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会同市(地)考核管理市(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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