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地)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
拍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审核A级、审定B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土地评估事务所。
(七)统一征地管理处
负责跨市(地)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重点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工作;负责统一征地中各类报批资料的审查审核工作;协调处理统一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一征地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统一征地拆迁经费的落实兑现;检查监督和指导市(地)、县的统一征地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变更登记,按照授权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管理矿产督察员;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同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参与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查,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按照规定管理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