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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指导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省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十)草拟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水质评价工作;参与地下水动态监测,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审核地质灾害评估机构资格,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评定、矿泉水鉴定和地质遗迹评审,确认评定、鉴定、评审结果。
  (十一)参与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有关资金、资产方面的政策,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省财政拨给的地勘费、行政管理经费、国土整治等费用;负责编制单位资金预决算,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国有资产。
  (十二)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领导管理原省地矿厅、省土地局的下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外事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交流及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土地、矿产有关立法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等事宜。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市(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查;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耕地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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