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省计委承担的组织制订全省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和全省土地利用规划职能。
5、省冶金局、省煤炭局、省石化局等部门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省地震局承担的地质灾害中滑坡的行政管理职能。
6、省煤炭局行使的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修订及评估工作,国家和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地籍测绘等工作,交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土地整理与复垦的设计实施,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技术性职能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灾害(指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与地裂缝,下同)监测工作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将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职能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土地和地质矿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行为规程的前期调研论证交社团组织承担;将科技成果等检测、评审、鉴定工作交直属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