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
(鲁价工发[2000]267号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各市地计委、物价局、电业(供电)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通知精神,积极疏导新投产机组和涉外电力企业的电价矛盾,抓住经济回升、售电量增长较快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我省清理整顿的电价空间,恢复98年电价水平,全省平均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413元调整为0.422元。
二、我省继续实行分市地的统一销售电价,本次公布的各市地销售电价为到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在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外另行加价。为增加电价透明度,此次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均列入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均不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不征收。上述基金和附加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储,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98年计划外电量电价问题的通知》(鲁价工发[1998]176号)同时停止执行。国家计委批准的我省分地市直供区销售电价表及趸售结算电价表附后,趸售县销售电价表另行下达。
三、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由用户自行选择,但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中小氮肥生产企业用电取消用电基数限制,电价水平按山东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销售电价表中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执行。
五、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电价继续实行优待:
1、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和铜生产企业的电价水平,仍按《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9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