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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67号 2000年9月1日)
近据个别地市反映,对电信局的电缆、光缆及电话线代维修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国税函[2000]611号答复称:“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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